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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综合题、2001年综合题)(P373)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0日到达甲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不能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三、格式条款(P374)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2009年新增)(P374)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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