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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P375-376)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2007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解释】(2010年新增)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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