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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6)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P378)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6年综合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代位权(2008年综合题、2009年新制度综合题)(P378-379)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004年多选题)

  【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答案】D

  【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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