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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7)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5、保证、抵押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①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注意的是,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6、保证期间(2006年综合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7、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1)一般保证

  ①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ABD

  8、其他规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5)债务人破产

  ①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③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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