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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9)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四、提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P393)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通知义务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例题1·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2·多选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乙)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乙)负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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