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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84)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P419)

  1、无效合同的界定(2005年多选题)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2005年)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的技术合同,合同有效:①经法人认可的,由法人承担责任;②未经法人认可的,由课题组承担责任;(2)选项C: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2、合同无效的处理

  (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但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二、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2002年多选题)(P421)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三、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P421)

  1、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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