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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有效条件(P501)
1、签章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
【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3】(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2、记载事项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解释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503)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解释】甲为支票的持票人,由于甲没有时间去银行提示付款,甲可以委托乙。在本案中:(1)在票据上应记载被代理人甲的名称;(2)在票据上应记载“乙代理甲”的意思;(3)代理人乙在票据上签章(签乙自己的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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