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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4)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票据权利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P504-505)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①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②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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