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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经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无效
C、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D、由于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2)选项C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506)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 | |
商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 ||||
见票后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表13-1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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