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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五、追索权(2003年综合题、2004年综合题、2005年综合题)(P527-531)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1999年)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4、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4)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5)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6)回头背书

  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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