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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背书(P517-521)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2007年单选题)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表13-3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002年单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07年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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