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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04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选项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但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表13-4


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07年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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