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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99)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八、专利权的行使(2009年新增)

  1、共有(P541)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收取的专利权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相关链接】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2、专利权的转让(P542)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终止(P542)(2005年多选题)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2、专利权的无效(P542)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

  【解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而非人民法院)审核后宣告无效。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有( )。(2005年)

  A、专利权人有严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B、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

  D、专利权人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

  [答案]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 )。

  A、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B、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

  C、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D、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专利权的终止。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P543)

  ①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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