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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
1.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 |||||
基本分类 |
调制行为 |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 ||
金融调控行为 | ||||||
计划调控行为 | ||||||
市场规制行为 | ||||||
对策行为 |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
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 ||||
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 ||||||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 ||||||
其他分类 |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
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 ||||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 ||||||
自为行为 | ||||||
代理行为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 |||||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 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 |||||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 ||||||
行为的四个要素 |
行为目的 |
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 |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 |||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 |||||
认知能力 |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 |||||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执行手段 行为结果 |
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 |||||
行为结果 |
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 |||||
层级性 |
1. 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 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 |||||
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
1. 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 3. 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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