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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表格笔记:第一章(4)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表格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重点,充分备考!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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