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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基础知识
说明:(1)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物权、债权相关的章节为第8章物权法律制度、第9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物权法和合同法是“习惯法”,学习过程中可以多结合生活经验、实际案例进行理解。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体现的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应当同时具备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不动产VS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区分的意义
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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