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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二)
一、企业组织的类型
二、企业组织法的10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A企业,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欠B公司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法偿付,经查A企业的财产仅剩60万元。在本案中,(1)欠付B公司的100万元应当先以A企业的财产清偿;(2)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务,B公司有权不按先后顺序、不论各自的财产份额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①可以要求甲(或乙、丙、丁)一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②可以要求甲乙(或甲丙、或甲丁、或乙丙、或乙丁)二人清偿全部的40万元债务,③可以要求甲清偿1万元、乙清偿10万元、丙清偿5万元、丁清偿2万元、其余部分放弃不要,……总之,在这40万元债务上,债权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3)假定甲向债权人清偿了这40万元债务,甲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规则中确定的比例向乙丙丁进行追偿,这是普通合伙人内部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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