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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讲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重,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的相对性(VS物权的绝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提出合同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③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①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债务人只应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相对性的例外

  ①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②买卖不破租赁

  ③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要约与承诺

  【案例】菜市场一幕:

  小贩:“白菜便宜啦,一块一斤!”——要约

  老太太:“八毛卖不?我多买点”——要约(新)

  小贩:“最少九毛。”——要约(新)

  老太太:“来30斤。”——承诺

  小贩:“好咧!”——无法律意义

  (1)要约VS要约邀请

  ①要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为要约邀请。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解释】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违约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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