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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讲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重,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四、物权与债权相结合的典型知识点

  1.物权登记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案例1】王某与李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自王某与李某达成买卖合意时即成立并生效,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应当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因此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受让人李某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李某有权依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转让人王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的厂房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本案中,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抵押合意时成立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乙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即债权到期甲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时,乙银行不能就抵押物(厂房)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只能作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债权人。但乙银行可以依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甲公司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2.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已经交付。(1)丙不知情,属于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善意;(2)电脑是以3000元的价格转让的,属于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3)电脑已经交付,物权变动手续已经完成。因此,丙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2)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案例】接上例,甲和丙之间的关系:(1)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甲丧失了该电脑的所有权;(2)甲不得要求丙返还电脑。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案例】接上例,乙丙之间的关系:丙主张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后,应当向乙支付价款。

  ③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案例】接上例,甲乙之间的关系:乙未经授权擅自处分了甲所有的物品,侵害了甲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可以要求乙返还3000元的电脑转卖价款(不当得利),如果该价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应当进行赔偿。

  (3)适用范围

  ①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③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案例】甲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乙,借款5000元,质押期间,乙未经甲同意又将该手表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借款3000元,并将手表转移为丙占有。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又支付了相应对价(借款3000元),而且手表已经转移占有,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

  (4)善意取得制度与效力待定的合同相结合

  【案例】甲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在借用期间将该手机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或乙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手机的去留,由丙来进行选择:(1)如果丙想留下手机,丙应当主张善意取得,那么手机所有权归丙,甲的损失只能向乙追偿,但丙应当向乙支付手机的购买价款;(2)如果丙不想留下该手机,应当主张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合同一旦被撤销,丙应当退还手机,如果乙已经收取购买价款的应当退还,手机回到无权处分人乙的手里,甲可以要求返还,相关损失相应可以要求赔偿。

  五、2011年预习过程中可供利用的2010年课件

  1.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第2讲第20分钟至该讲结束,第3讲前24分钟,第35~50讲。

  2.2010年注会《经济法》重难点答疑班第10~12讲。

  3.2010年注会《经济法》专题班第9、10讲。

  4.2010年注会《经济法》习题班第5~8讲,第9讲前3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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