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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提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2)到达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达到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比如,相对人的电子邮箱、企业的传达室签收邮件都是到达。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特点:(1)主体两个以上(2)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如合同、决议。
解释:决议是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例如董事会决议,一般也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处理,但实际上与一般的多方法律行为仍有不同:(1)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有5个董事,其中有4个同意,1个不同意,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2)董事会决议意思表示的结果是对董事会全体成员都有约束力。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解释:区分意义: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认为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主张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中免除、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必须是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是有偿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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