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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提示:对于书面形式还要注意: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以外,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解释: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例如:《合同法》47、48条规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特征:

  (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押条款。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举例:甲公司与山东一家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此条款就是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4)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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