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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例如:小商贩贩卖假烟,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从过于低廉的价格就知道小商贩贩卖的是假烟,但仍然欣然购买。此时小商贩不构成欺诈。

  提示: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1)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2)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提示: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特征: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提示: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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