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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或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如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如委托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仅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例题·单选题】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 )。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故B项正确。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既不能说有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错误;(2)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错误;(3)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C错误;(4)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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