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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5)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经理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四)监事会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1)会议频率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例题·多选题】新公司法更加注重监事会的作用,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在召开前的10天,通知全体监事

  B.股份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

  C.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董事会承担

  D.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选项A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选项B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选项C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选项D正确。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2.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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