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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提示: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④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③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10新增)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对象及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除上述之外的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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