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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意: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提示:
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四、欺诈客户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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