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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提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5.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提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查的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提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如下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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