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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4)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该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二)出卖人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的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A错误;(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B错误;(3)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C项正确;(4)委托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D错误。

  四、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20万元,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丙企业与债务人甲企业之间也有合同的交易,丙企业欠甲企业20万元的货款,在破产受理后,丙不可以通过取得乙的20万元的债权,与甲进行债权债务的抵销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清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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