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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七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略)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1】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正确答案』ABCD

  【例题2】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A错误;(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4)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错误。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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