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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个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举例: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提示: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物权法》第l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这里的占有不以是否享有权利为要件。占有的标的物原则上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法律研究占有,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占有进行合法权利的推定,并保护占有人的占有诉权。
提示: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的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的控制。而间接占有,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为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物形成间接的控制和管理。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提都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例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提示: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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