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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45)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物权变动规则仍然是交付,登记只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也就是说,登记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举例:2010年5月1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出租给乙使用两个月。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为2000元,一个月后交付款项。在本题中:(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10日生效;(2)耕牛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5月10日)转移。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举例:甲的物委托乙保管,在乙保管期间,甲将乙保管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丙,甲把对乙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直接让与给丙,就可以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举例:2009年5月1日,甲将耕牛卖给乙,乙当日付款,双方当日又约定,由于正值春耕农忙季节,耕牛先由甲使用,8月10日甲再将耕牛交给乙。在本题中,耕牛的所有权自5月1日转移。

  【例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D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1.善意取得(重点)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解释:结合《物权法》第106条、107条、108条的规定,在注会考试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1)构成要件上,现在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是规定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2)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定,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 规 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 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 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物权法》第 106 条第 3 款规 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 以善意取得,BC 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要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提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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