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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4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提示: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解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

  (三)征收与征用

  1.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即要求同地段的居住条件)

  2.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征用需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提示1: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

  (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提示2: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二、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提示1:没有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就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保护。

  提示2: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

  提示3: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当有法律特殊规定时也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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