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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1)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物权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例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题中,乙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的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1)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已经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宜,但是丙公司仍然与甲签订合同,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现代理,而是一般的无权代理,所以合同效力待定;选项B错误。又根据规定,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以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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