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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5)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解除

  (一)合意解除

  1.约定解除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有( )。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债权人甲转让权利的,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有权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例题·多选题】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10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31日。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故A正确;C错误:;(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3)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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