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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5)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提示: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选项AD不对。

  四、免除与混同

  【例题·单选题】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种,是物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不是债的消灭原因;结婚也不当然消灭夫妻婚前互负的债务。结婚也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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