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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1.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交货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相关知识点:(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 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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