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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7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背书

  (一)背书的形式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提示: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但不影响票据背书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错误。

  (二)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委托D收款,C向D背书时应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D取得该票据后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2.质押背书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与D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D要求C提供担保,C将票据质押给D,背书应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这种情况下的背书,D不得转让,如果D转让的,原背书人(C)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四)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C.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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