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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7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承兑

  (一)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4.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二)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超过提示付款期间的票据责任。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保证

  (一)保证格式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以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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