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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74)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①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②见票即付。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一、支票的格式

  1.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有: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二、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AB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和支票的区别。(1)汇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错误。(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是支票具有的特点,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三、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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