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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7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五、专利权的终止、无效

  1.专利权的终止(P559)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3)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P559)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主要有几种类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解释:该类型的强制许可,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注意: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6.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者减少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解释: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提示:(1)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适用强制许可;(2)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3)当事人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例题·单选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与产品结合

  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被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根据规定,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不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选。外观设计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日起算,因此选项D表述正确,不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被强制许可,外观设计不能被强制许可,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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