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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80)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仿冒行为(P584)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解释: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仿冒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P585)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解释:折扣只能够给予对方;回扣可能是给予对方,也可能是给予对方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佣金是给予中间人的是佣金。

  三、虚假宣传行为(P586)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提示1: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P587)

  提示2: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例题】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选项违反了此规定,应属于对经营者本身的虚假宣传。BD选项并不涉及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C选项中尽管优惠的幅度很大,但仍属“微利销售”,价格仍高于成本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P587)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提示: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解释: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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