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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考试吧精心整理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各章节知识点预习,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所以承担责任时就有两种情况: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工商登记

  a.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b.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c.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d.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期限都是15日内。

  2.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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