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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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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1)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本题中,A选项属于法律;C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属于规章。

  (二)法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四、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有: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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