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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例如:设立质押必须交付质物)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举例】甲将自己的一幢房产出售给乙,乙是一名5岁的儿童,买卖合同是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但因为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

  又如,甲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乙,乙是一名5岁的儿童,对于赠与来说,对方是纯获得利益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行为有效。

  再如,甲将房产出售给丙公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考点2】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相关考点3】《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考题·判断题】(2009年原制度)自然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根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① 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②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推定形式。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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