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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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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考题·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无权代理中的“撤销权”,仅针对“善意相对人”。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考题·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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