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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 |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
【考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 )。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题中,选项A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选项B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选项C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选项D属于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形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 |
连带债权债务 |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代位权诉讼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债权转让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短期、长期、最长)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例题·单选题】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决议合并为丙公司,随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10年1月5日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0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笔货款已到期,丁公司对该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是( )。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1月5日
C.2010年1月10日
D.2010年1月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丙公司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发出通知的行为),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断。(注意:构成的含义。①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丁公司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则不属于“构成”,而是前述“义务人同意履行”②如果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则属于前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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