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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例题·多选题】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举办丙合营企业,其中甲企业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下列情形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 )。
A.甲企业向乙公司转让10%的股权
B.丙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其中甲企业认购60万美元;乙公司认购40万美元
C.甲企业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各承继甲企业在丙合营企业中50%的股权
D.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由外国丁公司取得乙公司在丙合营企业中全部的股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B选项并未导致股权变更(双方出资份额未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1.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注意:如果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该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但有如下特殊规定: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例如: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缴清出资前,不得以全部出资份额对外设立质押担保)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2)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3)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而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4)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为“内资”企业)。
(5)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股权并购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
资产并购 |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
【举例】境内A企业有资产5 000万,该企业欲进行技术改造,需要引进新的设备,这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缺少资金。
(1)如果A企业决定引进外资,将其中3 000万元股权进行出售,这就是股权转让。如果外国投资者B企业购买A企业的3 000万元资产,那么5 000万元就是AB企业共同投资。
(2)如果A企业计划增资3 000万元,该增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认缴,那么这也是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形式。因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的3 000万元实际使得A企业的资本增多。
注意:股权并购是“变更”设立;资产并购是“新”设立。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因为原内资企业不存在了,变成了外资企业的中方)。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原内资企业继续存在)。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5.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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