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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考题·多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旧)
A.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和选项B是正确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低于的,除立法、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不管外资比例是否低于2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此前提到的并购,一般是以现金支付对价,这里说的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即并购双方股权置换,原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上述第(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并购时不是上市公司)。(上述(1)(2)项是对并购双方都适用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
2.申报文件与程序
(1)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文件,商务部审核(30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取得“临时”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取得“临时”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3)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正式”批准证书)
(4)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5)如果并购不成:
①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②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6)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7)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原境内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要变更)
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也就是说,特殊目的公司是某一家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目的是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公司不能直接到境外上市,境内公司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以境外该公司来“并购”境内公司。
(2)支付手段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投资者的身份出现,以股权置换的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把境内公司装到特殊目的公司的“壳”内,再将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
(3)间接上市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实质上,上市的还是境内公司的权益)
(4)境内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①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②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③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境外上市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6)境内程序要点
①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报送有关文件,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公开的,经过批准的)
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商务部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0个工作日),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加注1年有效)。境内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0日内),颁发(加注14个月内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③完成境外上市后(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手续。
④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计划调回境内使用。调回境内的方式有:第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第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第三,并购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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