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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一)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如果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向外方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该企业变为“外资”企业。)
(三)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四)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有限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用地及费用管理
1.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1)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2)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2.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3.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4.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二)生产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购买物资、销售产品等方面享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致相同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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