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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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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1)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举例】A、B、C、D四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以100万元货币出资,B以60万元房产作价出资,C以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D以专利技术作价20万元出资。这些财产会从股东个人名下转移到公司法人名下,形成法人财产,公司设立时,法人财产总额一般等于公司资本,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法人财产会随着公司的盈亏而发生变化,由此形成法人财产大于或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最终会成为公司决定增减资本的原因。

  1.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资本的区别

  (1)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法人财产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

  (2)公司法人财产则会随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公司盈亏,尽管会导致法人财产的变化,但并不会自然导致资本数额的变化。

  2.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区别

  (1)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

  (2)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能够形成对公司股权的财产,该财产不仅包括实际投入的财产,也包括承诺将要投入的财产。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即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举例】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厂房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在出资时,各个股东应该将出资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从而形成法人财产,个人财产转化为法人财产后,股东不能再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拥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股东权利。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合伙企业法》),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7年试题)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权利

  (一)股东

  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1)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的,称之为原始股东;

  (2)在公司成立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获得公司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一般称之为继受股东;

  (3)在公司成立之后,因公司增资而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的,针对原股东而言,一般称之为新股东。

  无论依据何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即依据所持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3.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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